取保候审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 取保候审的期限算不算刑期?
于子峰,包头食品监管渎职罪律师,现执业于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保候审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取保候审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对于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为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们的认识比较一致。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由于办案人员对条款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不一致,实际操作中做法不一:有人认为也应该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有人认为应该为12个月。如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所办理的龚某贪污案,反贪部门于2002年8月1曰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部门在未进行补充侦查的情况下,于2002年11月26日将该案诉至法院,审查起诉期限长达3个多月。又如,王某挪用公款案,其犯罪数额刚超过立案标准,加之犯罪嫌疑人退赃积极,反贪部门因此于2002年12月16日移送审查不起诉。但是,直到2003年10月,审查起诉部门才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在审查起诉期限问题的把握上,却显得很不一致。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因此也易使办案人员在此问题上认识不一,产生歧义。第138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该条规定应该理解为,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不论是犯罪嫌疑人被羁押还是取保候审,都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2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审查起诉部门报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该条规定明确具体,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上述规定的补充,即只要是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不管是公安机关移送还是检察机关移送,也不论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取保候审,都应该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批准可延长15日。然而,第56条对此却另有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并且,;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这两条放在一起,是否可以理解为: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期限重新计算且最长可达12个月如果仅依据这两条来看,就审查起诉期限而言,只能理解为: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取保候审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应该为12个月。但是,就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第22条规定:;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或移送案件的机关。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这一解释更容易让人理解为:不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侦查的所有取保候审案件,其审查起诉期限均可达12个月。因此,在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审查起诉期限如何计算,依据不同的司法解释,[1] N]179[/N] N]180[/N]取保候审的期限算不算刑期?在判刑前先期拘留的拘留一日怎么算,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又是如何算某人于2001年8月30日被拘留,9月5日被监视居住,11月26日被逮捕.最后法院判了5年.但法院的判决书说刑期从2001年8月30日至2006年8月29日,这样的判决对吗 可以肯定地说,法院的这份判决书是有问题的!刑法第47条明确规定:....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但是无论是取保候审还是监视居住,均不算羁押,所以说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均不能折抵刑期.关于取保候审不能折抵刑期的具体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赣高法〔1999〕第15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的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此复关于监视居住不能折抵刑期的依据是:..........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这一强制措施只是限定了被告人的活动区域,并对被告人在此活动区域内的行动自由加以监视,而并没有规定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依照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在;判决执行以前;或者;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即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才予折抵刑期。因此,对于被告人在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依法执行监视居住的期间,不予折抵刑期。.......具体的文号是1984法研字第16号.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这样的实际情况:监视居住是公安机关在行政拘留所里监视居住的!我都接到过多起这样的案子.如果是在拘留所里监视居住的,针对被告人来说这样的计算方法是可以的.但法院这样的判决书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包括拘留和逮捕。判决应当除去9月5日到11月26日这段监视居住的期间。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大至相同,所以应该适用上面的批复。请参考:刑诉法解释第六十六条 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这一强制措施只是限定了被告人的活动区域,并对被告人在此活动区域内的行动自由加以监视,而并没有规定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依照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在;判决执行以前;或者;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即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才予折抵刑期。因此,对于被告人在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依法执行监视居住的期间,不予折抵刑期。............取保候审虽然没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折抵刑期,但是从监视居住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它是同样不能折抵刑期的。至于拘留和逮捕是应该折抵的。具体参考如下: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包括拘留和逮捕。
2024-06-12